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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涉赌,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邵诗巍 邵诗巍律师
2024-08-20

引言:

直播平台,主播,直播公会是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几个基本主体,他们之间可以有着多种不同的合作模式,各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往来,决定了若主播/平台涉赌,直播公会很难“独善其身”

 

01
直播公会是怎样的存在?

在分析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简单了解一下:直播公会是做什么的,直播公会与主播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打个简单的比方,一家商场的正常运营,需要有商家入驻开设店铺,店铺需要招募销售员售卖商品。那么类比到网络直播生态体系,直播平台就好比为商场,每个直播间相当于店铺,而主播就是店铺销售员,向网络用户销售虚拟商品,店铺的营收则取决于网络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刷礼物以及其他需要用户消耗虚拟币/虚拟道具的各类直播间活动。而商场可能没有精力去管理每一个销售员,那么公会就应运而生,充当着店铺商家的角色,管理着每一位销售员(主播)。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三者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三者也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主播可以与直播平台直接签约,也可以选择与直播公会签约,直播公会可以是第三方主体,也可以是直播平台直接投资入股的;直播平台的实控人、主播、公会实控人之间也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例如,成都九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斗鱼平台上的一家直播公会,旗下最知名的主播“彡彡九户外”组合成员付海龙,是该工会的最大股东,斗鱼平台也入股了该直播公会。

(图片来源:天眼查)

本文以公会入驻直播平台,主播与直播公会签约这一合作模式为例,来分析:若直播间涉赌,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02
直播间涉赌,公会是否担刑责?

如果直播间举办直播抽奖、开宝箱、开盲盒等概率类游戏,直播公会很难以不知情作为辩解理由。毕竟,公会对主播负有管理职责,公会的主要收入就是与主播就直播间的礼物收入进行分成。

关于佣金分成的结算方式,我们可以参考虎牙、斗鱼等平台的相关签约规则。例如,根据《虎牙公会签约规则》,虎牙公司按照主播和公会在虎牙平台上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佣金收益分成,主播的直播收益结算至公会账户,由公会提现并统一代为扣税后再分配给主播。根据《斗鱼公会入驻协议》,公会应将斗鱼平台支付给公会的费用,按照公会及旗下主播约定的分成比例,向主播支付。

 

因此,通常主播的收益结算方式,首先由平台支付至签约公会的对公账户,再由公会统一代扣税款后支付给主播。

 

而佣金的构成及计算方式,包括礼物、道具、各类活动、广告收入等等。公会在按照与主播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时,必然清楚主播每一笔佣金的构成。以小博大的概率类游戏玩法不需要消耗规则制定者过多的脑力,天然具有巨大的流量。流量带来用户,更多的用户带来更多的收入。流水的明显异常也会让公会“不得不”知道直播间的主播在做什么。

 

那么司法实务当中是怎样的?

 

2020年9月广东天河区法院发布的一则判决[1],赵某以公司名义与某司签订合作协议,赵某在网易CC语音平台设立“谜底公会”,赵某担任公会负责人,并招募多名主播,在互动游戏房间组织赌博,并开启视频互动、卡牌互动的竞猜互动活动,吸引玩家投注虚拟币,再根据竞猜的结果由系统自动结算输赢,公会、主播均可按约定比例从玩家下注或打赏的虚拟币中进行提成,并由网易后台结算为人民币,以此进行抽水。经审计,赌资约2200万余元。赵某作为公会负责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另外处刑的还有公会的财务,主播,虚拟币变现的相关人员

 

2022年10月,宁阳警方通报一则案例[3],“某某星球”APP等语音直播游戏APP,借直播打赏的幌子,内嵌“开宝箱”、“吹泡泡”、“星际旅行”等赌博小游戏,警方摧毁涉赌APP平台2个,涉赌直播公会3个,一举抓获包括后台老板、运营、技术、公会长及主播

 

由此可见,直播间涉赌,相较于平台方,显然直播公会的风险更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资数额30万以上即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可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拥有巨大流量的直播间来说,30万的数额可能只要一场直播活动即可达到。

 

03
平台涉赌被端,直播公会如何维权?

直播平台涉赌被端,若公会及其旗下主播参与了平台组织抽奖活动等概率类游戏玩法,刑责难以避免。但若是公会及其旗下主播未参与,也会被牵连其中。

 

最常见的维权类型,就是平台未向直播公会结清佣金的问题。若平台涉赌被端,平台资金账户会被警方以赌资名义冻结。但这里面的资金,并不全部是涉赌资金。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直播公会及主播的合法收入,可能会因刑事案件的原因,平台无法再向公会结算。

 

若是这种情况,则建议2个方案:一、提起民事诉讼,将应结款项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二、向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供合作合同等书面证据及情况说明,说明平台账户中的相关钱款为己方的合法收入。但无论是哪种方案,都是维权路漫漫。

 

写在最后:

除非直播平台就是包装成正规平台,实质仅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平台以外,一般情况下,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不会因为部分直播间涉赌,平台负责人必然涉刑。

实践中,直播间涉赌主播被抓很常见,公会作为与主播关联最密切的主体,极易受牵连。所以直播公会负责人一定不能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心态,误认为与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就会降低自身风险。公会自身要加强对主播的管理,杜绝一切涉赌类型的活动,才能有更为长久的发展。



[1] (2019)粤0106刑初1689号

[2] 该案例发生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之前,当时的刑法规定,情节严重适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3] 涉案资金3.6亿元!宁阳警方打掉一新型网赌团伙!  https://mp.weixin.qq.com/s/5sFkQIJ0kArIJ3WBfdOE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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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邵诗巍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7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SaaS、元宇宙社交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和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数字资产保护,数据跨境,平台经营合规,信息保护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擅长基于企业自身经营需求,结合行业监管规定,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够尽最大程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主攻业务领域:

  • 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治理

  • 信息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

  • 涉区块链、币圈刑事辩护

  •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及辩护



典型案例

  1.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2.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3. 代理某公司法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结合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根据中央“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提出当事人犯本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当事人不起诉,被检察院采纳,本案最终做不起诉处理;

  4. 代理某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出某员工并非公司高管、属从犯,且家属退出相应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同案犯近十人,仅该员工一人判处缓刑);

  5. 代理某食品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单位向相关人员行贿两百余万元,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单位法人被判处缓刑

……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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